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抗告人
-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隆程
- 相對人
- 林若儀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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