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黃珮雯 黃盧山 黃進隆 黃龔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姜家康律師 被 告 楊乙軒 美麗境界美容材料行即楊乙軒 太平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被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 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8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萬56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雖對本院上開裁定提出抗告,惟嗣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抗 字第562號裁定駁回抗告,該駁回抗告之裁定並已確定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上開裁定卷宗核閱無誤。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