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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錦松
被上訴人
張振源

      張振芳

      李秋玉

      張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萬元(計算式:700 萬元+270 萬元=9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54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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