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錦松
- 被上訴人
- 張振源
張振芳
李秋玉
張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萬元(計算式:700 萬元+270 萬元=9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54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