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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陳玟珍

  • 上訴人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錦松
  • 被上訴人
    張振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錦松 被 上訴人 張振源 張振芳 李秋玉 張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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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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