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錦松
- 被上訴人
- 張振源
張振芳
李秋玉
張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