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原告
-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對
- 訴訟代理人
- 賴頡律師
- 被告
- 茂峰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志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民國107年1月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7326940元與狀內所載請求金額及附表5金額不符,暨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㈡之附表6金額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