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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對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告
茂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志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民國107年1月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7326940元與狀內所載請求金額及附表5金額不符,暨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㈡之附表6金額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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