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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王金洲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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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玉玲
上訴人
劉柄呈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俊雄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阮麗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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