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許地增 被 告 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若梅 被 告 張富康 李孟琪 張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若梅為被告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 年5月22日變更,由林若梅接任為法定代理人,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附卷可稽,經原告聲明由林若梅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命林若梅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