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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 定
代理人
許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玫琇、張登豪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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