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林慧貞
- 原告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安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玫琇、張登豪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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