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 定
- 代理人
- 許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玫琇、張登豪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