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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林慧貞

  • 原告
    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安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玫琇、張登豪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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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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