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王彥博
- 當事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42,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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