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芳美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桂如 陳彥价律師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呂名威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洪翰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106年度易字第90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訴訟要旨: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原為原告僱用之資訊工程師,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離 職後,轉至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一公司)就職,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 ,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IP位址連線上網,無故輸入原告提供 給外部廠商自外部連線維護用之帳號密碼,入侵放置在原告公司內之電腦主機,並窺視、刺探主機上所安裝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新公司)ERP系統內如附表二所示原告 之資料。嗣於105年7月25日上午10時22分許,原告公司員工周志鴻發現前開主機有不明外部連線,因而改密碼,方使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時間,以前開方式入侵前揭主機而無法得逞。嗣後台芝公司調閱該主機及路由器之紀錄檔( log檔),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被告以侵入原告電腦主機所窺視、刺探附表二所示資料,涉及原告進出貨之逐筆明細、互有交易往來之客戶資料、個別客戶對於產品之需求、各個客戶購買產品之歷史交易紀錄及貨物價格等內容,非單純任何人得透過市場交易資訊可取得,本質上屬於原告極重要之商業機密,核屬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又被告離職後所任職之中一公司,與原告具同業競爭關係,產品及客戶互有重疊,被告上揭所為,實已侵害原告營業秘密,並造成原告業務之損害,致使原告105年 之營業額受到影響,於本件原告發覺前之105年4月至7月2日營業額均呈現停滯情形,後經原告鎖碼後,從105年8月起營業額即呈現穩定上升,顯見被告離職後,可疑為從事中一公司之商業間諜,藉由前任職原告公司職務之便,竊取、刺探原告之營業秘密,則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底,原告公司平 均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5328元,自105年8月起去 除原告入侵原告電腦致機密外洩因素,原告營業額穩定上揚,是自105年8月起至同年12月底,原告平均月營業額為223 萬3940元,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依民法第216 條請求時)之規定,該二者之差額64萬8612元,即為原告原本可預期利益之損失,以4個月期間計算,共計原告受有259萬4448元之損害,再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 以該金額乘以3倍作為酌定之損害額,而為778萬3344元。倘認此部分舉證尚有不足,則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相當之數額。 ㈢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2條、第 13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778萬 33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求償依據為被告竊取其資料,為商業間諜之行為,造成營業額下降而受有損失,然被告遭起訴之事實為「侵入他人電腦」,並未被起訴有竊取原告資料之行為,何況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06年5月17日刑事審理時到庭陳述:「客觀證據沒有辦法看出被告有做電腦下載文件之動作,被告要去看這個畫面也並不一定下載,只要照相就可以了,因為台芝公司沒有辦法證明下載,所以檢察官才會用刑法第 358條起訴…」,可知原告根本無法證明被告有竊取其資料 之情事。另原告提出之營業額明細為其單方製作,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亦未扣除成本,何況營業額降低,原因甚多,可能產品不良或其他同業競爭,與被告是否竊取其資料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是原告所為請求,並無依據。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爭點整理(見本院卷第92頁背面):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原為原告僱用之資訊工程師,於104年10月17日離職後 ,轉至中一公司就職,嗣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以附 表編號1所示IP位址連線上網,無故輸入原告提供給外部廠 商自外部連線維護用之帳號密碼,入侵放置在原告公司內之電腦主機,並於105年7月25日上午10時22分許,經原告公司員工周志鴻發現前開主機有不明外部連線,因而改密碼,方使被告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以前開方式入侵前揭主機而無法得逞。 ㈡被告因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之電腦主機設備罪,經本院於106年6月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90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㈢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595、23753號偵查卷宗卷附事證均 不爭執。 ㈣被告研究所畢業,擔任工程師,名下有房地價值約120萬元 ,105年度薪資所得總額約為80萬餘元。 ㈤本件法定遲延利息5%,自106年2月18日起算。 二、本件爭點: 原告是否受有損害?若有,損害數額為何? 參、本院判斷: 一、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原告主張被告不法取得、使用、洩漏原告之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778萬3344元及其本息部分,本院認其 依營業秘密法起訴部分並不合法,以中間裁定駁回該部分訴,案未經抗告而確定,是原告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請求被告賠償部分,即非本判決審理範圍,本件僅就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無故侵入原告電腦主機之行為部分 ,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賠償責任為審理判決,合先 敘明。 二、按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責任規範,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致生損害為構成要件,故主張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其「受有損害」之要件,負舉證責任。如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但本條項規定之適用,係以當事人「已證明其受有損害」為前提,如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不能先證明因行為人之侵權事實受有損害,即無適用本條項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裁量賠償數額之餘地。此與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前條請 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 以其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不同,換言之,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民法第216條請 求行為人負賠償責任時,不以被害人須先「證明受有損害」為前提,如屬「不能證明其損害」,即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之損害。此時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損害數額」得依此方式一併予以認定。本件被告固不否認有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非屬營業秘密法第10條所定侵害營業秘密之態樣,不構成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責任,本院中間裁定已有詳論,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自應就被告無故侵入原告電腦主機之行為是否「受有損害」一節,先盡其舉證之責,必先證明其受有損害,僅不能證明其數額時,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認 定其損害額。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侵害行為受有營業額停滯之損害,致潛在損失259萬4448元,再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乘以3倍 計算其損害額等情,係提出原告105年營業數據圖示表為其 佐證(見附民卷第7頁)。然查,被告不該當不法侵害營業 秘密之行為,前已敘明,本無從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3條之規定認定原告所受之損害,原告以該營業數據於被告入侵電腦前後之變動情形,作為其受有損害之證明,已嫌無據。何況,該營業數據圖示表係原告單方面製作之私文書,被告業已否認其真正,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規定,原告應 舉證證明其真正,否則本院即不得援為本件判決之參考。惟原告就此表示並無提出其相關財務報表之必要(見本院卷第83頁背面),則該營業數據圖示表既不能證明其真正,即無從作為原告受有損害之憑據。此外,原告就其受有損害之要件事實並未提出其他事證可供佐參,則其損害自屬不能證明,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定其損害數額之可言,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即非有據。 肆、結論: 一、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78萬33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方法,經核均於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念豫 附表一: ┌──┬─────┬────┬───────┬─────────┐ │編號│日期 │時間 │IP位址 │左欄IP位址之申設人│ ├──┼─────┼────┼───────┼─────────┤ │1 │2016/7/25 │10:00:59│203.69.151.122│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2 │2016/7/25 │23:42:24│111.253.72.177│莊茜惠 │ ├──┼─────┼────┼───────┼─────────┤ │3 │2016/8/5 │10:34:07│203.69.151.122│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報表名稱 │ ├──┼────────────────────────────┤ │1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出貨未轉應收明細 │ ├──┼────────────────────────────┤ │2 │德力西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出貨未轉應收明細 │ ├──┼────────────────────────────┤ │3 │德力西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齡分析表(2016.7.25) │ ├──┼────────────────────────────┤ │4 │德力西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齡分析表(2015.11.1) │ ├──┼────────────────────────────┤ │5 │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出貨未轉應收明細(2014.12.25、2015.2.│ │ │25、2015.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