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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訴人
錡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滄
被上訴人
波飛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給付補償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上訴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依上訴人

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00元;上訴訴之聲明第三

項部分,上訴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排除被上訴

人對其土地之使用行為,此項之訴訟利益以系爭土地之現值核定

之,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96,716元(計算式:依上訴人提

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17,200元/㎡×

383.53㎡=6,596,71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833,

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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