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錡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滄
- 被上訴人
- 波飛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欣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給付補償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上訴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依上訴人
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00元;上訴訴之聲明第三
項部分,上訴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排除被上訴
人對其土地之使用行為,此項之訴訟利益以系爭土地之現值核定
之,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96,716元(計算式:依上訴人提
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17,200元/㎡×
383.53㎡=6,596,71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833,
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