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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告
陳娜慧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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