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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 萬6,42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萬9,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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