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冠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子奇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林裕豐
- 被上訴人
- 林嘉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4,998元(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