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訴人
冠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奇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裕豐
被上訴人
林嘉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4,998元(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