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隼澤企業有限公司、許祈文、王淑真、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原 告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原 告 許祈文 原 告 王淑真 原 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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