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原 告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原 告 許祈文 王淑真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本裁定所附之附圖,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