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告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原告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原告
許祈文
原告
王淑真
原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告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本裁定所附之附圖,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