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旭
- 被上訴人
-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華
- 被上訴人
-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玉
- 被上訴人
- 許祈文
- 被上訴人
- 王淑真
- 被上訴人
-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7,500元,應徵裁判費183,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13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