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華
- 原告
-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玉
- 原告
- 許祈文
- 原告
- 王淑真
- 原告
-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芬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旭
- 被告
-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被告
-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坐落及權利範圍欄關於「福興段」記載,均應更正為「福星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