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黃麗華、林素玉、林郁芬

  • 上訴人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隼澤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許祈文王淑真双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上訴 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被 上訴 人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被 上訴 人 許祈文 被 上訴 人 王淑真 被 上訴 人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資念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