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上訴 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被 上訴 人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被 上訴 人 許祈文 被 上訴 人 王淑真 被 上訴 人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