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林苙萱 被 告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龍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訴之一部追加被告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