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騰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彭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珂律師 陳亭熹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全盈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全盈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鋒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在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應具狀並檢附事證說明系爭片材遭客戶退貨,該客戶是裝放何種食品?溫度為何?裝放多久時間後產生霧氣? 二、兩造應說明系爭片材遭退貨後,雙方進行討論處理過程(如原告所提出錄音譯文),有無就尚未出貨的系爭片材(含成品及半成品)進行防霧功能測試?測試方法為何?又被告何以同意原告退貨並抵銷積欠的貨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