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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原告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騰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彭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珂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熹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告
全盈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全盈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鋒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在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應具狀並檢附事證說明系爭片材遭客戶退貨,該客戶是裝放何種食品?溫度為何?裝放多久時間後產生霧氣?

二、兩造應說明系爭片材遭退貨後,雙方進行討論處理過程(如原告所提出錄音譯文),有無就尚未出貨的系爭片材(含成品及半成品)進行防霧功能測試?測試方法為何?又被告何以同意原告退貨並抵銷積欠的貨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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