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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原告
何瑞照
原告
何建良
原告
何森祺
原告
何正義
被告
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陳碧霜

      何江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3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24元,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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