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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王怡菁

  • 原告
    關艾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關艾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9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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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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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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