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關艾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9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