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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原告
吳明賢
原告
李國正
被告
靖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子
被告
廖兆祥

      姚靜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264元,此裁定已於106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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