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中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2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