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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詰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志平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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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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