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詰量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志平 樂峰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8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