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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
    高俊龍

  • 原告
    林詰量
  • 被告
    王志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詰量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志平 樂峰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8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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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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