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原告
-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富
- 訴訟代理人
- 潘玥竹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聖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被告
-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環治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裁定命本件訴訟程序,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應予停止。查105年度建上字第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該院於111年12月14日宣判後,雖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尚未終結,有判決書(本院卷二第17~37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47頁)可參,然本院認為已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卷二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