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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原告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告
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沂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廖國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命被告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金額新台幣「伍仟伍佰零參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伍仟伍佰零參萬柒仟伍佰參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主文第1項金額記載與理由欄記載不符,應以理由欄記載為正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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