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2,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