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22,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0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