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楊敏霞、魯發訓
- 上訴人BEST SOURCE LIMITED、GREENWAY TECHNOLOGIES CO.、都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楊敏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BEST SOURCE LIMITED(塞舌爾商) 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上 訴 人 GREENWAY TECHNOLOGIES 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 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發訓 上 訴 人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上 訴 人 楊敏霞 魯發訓 周姿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641,605.66元,依起訴時匯率,折合新臺幣約為20,005,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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