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保秀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1,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9,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