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隆
- 訴訟代理人
- 張岑維
- 被告
-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