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吳智豪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張岑維 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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