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潤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彥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念豫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4號│ ├──┬──────────┬───────────┬──────┬──────┬──────┬──┤ │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05年3月10日│68,250元 │0919487 │ │ │ │林志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