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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群昌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陳重光 │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9月10日│169,484元 │HA4666650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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