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林雅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105年12月4日│62,396元 │LCA1522513 │ ││ │陳錡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