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許淑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昭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5年9月10日│75,600元 │BU0239495 │ ││ │王啓倫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