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0號聲 請 人 廖繼成即惠勝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鼎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05年9月30日│123,519元 │ZE8268517 │ │ │ │徐鐘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