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號聲 請 人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8月27日│367,000元 │SMA4326209 │ │ │ │楊志雄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