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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請人
皇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燿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遺失,經向付款銀行即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6 年1 月12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6 年1 月2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1 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至今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皇家時報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20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誠裕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太│105 年11月30日│ 400,000 元 │ER4207309 │ ││ │鄭文城 │平分行 │ │ │ │ │├──┼──────────┼───────┼───────┼──────┼─────┼──┤│002 │誠裕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太│105 年11月30日│ 370,000 元 │ER4207308 │ ││ │鄭文城 │平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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