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林秀芬即智上廣告視覺設計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11月15 │46,800元 │fya0542101 │ ││ │限公司田基樣 │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