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張安恬即張紀恩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214至88-ND-0013255│42 │4200│ │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