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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皇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聲 請 人 皇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澤 訴訟代理人 曾馨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丁文宏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皇翼股份有限公司曾│上海商業銀行中科分│106年2月18日│45,360元 │ZKA0080738 │ │ │ │家澤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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