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2號聲 請 人 吳宗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盛工業有限公司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6年2月28日│476,390元 │AF2434235 │ │ │ │錦銘 │雅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