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9號聲 請 人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市│105年2月24日│50,000元 │TT0583161 │ │ │ │府分行 │府分行 │ │ │ │ │ │ │許明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