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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請人
義發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鉅朋企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106年1月6日 │12,444元 │KPA2140215 │ ││ │ │分行 │ │ │ │ │├──┼─────────┼─────────┼──────┼──────┼──────┼──┤│002 │瑞成五金有限公司 │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106年1月2日 │38,150元 │HK6091988 │ ││ │何瑞明 │精進分社 │ │ │ │ │├──┼─────────┼─────────┼──────┼──────┼──────┼──┤│003 │英豐彩藝社 │台中商業銀行霧峰分│106年1月5日 │1,520元 │WGA3979755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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