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5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 │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87年11月17日│88年5月17日 │650,000,000元 │ 無 │ │ │ │司 │ │ │ │ │ │ │ │陳森榮 │ │ │ │ │ │ │ │陳靜君 │ │ │ │ │ │ │ │宋名娜 │ │ │ │ │ │ │ │ │ │ │ │ │ │ ├──┼─────────┼──────┼──────┼────────┼──────┼──┤ │002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87年11月18日│88年5月18日 │350,000,000元 │ 無 │ │ │ │司 │ │ │ │ │ │ │ │陳森榮 │ │ │ │ │ │ │ │陳靜君 │ │ │ │ │ │ │ │宋名娜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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