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5號聲 請 人 鼎森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采瑜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鼎森製衣企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6年1月31日│9,901元 │TC0162530 │ │ │ │限公司李鎮全 │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