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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聲請人
周梅玲
聲請人
周碩珉
聲請人
周明志

前列周梅玲、周碩珉、周明志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0001│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C-0000030 │1 │100 │周梅玲5股 ││ │ │ │ │ │周碩珉80股 ││ │ │ │ │ │周明志15股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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