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 聲請人
- 周梅玲
- 聲請人
- 周碩珉
- 聲請人
- 周明志
前列周梅玲、周碩珉、周明志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0001│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C-0000030 │1 │100 │周梅玲5股 ││ │ │ │ │ │周碩珉80股 ││ │ │ │ │ │周明志15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