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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請人
周碩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B-0000003至94-NB-0000004│2 │20 │ │├──┼───────────────┼──────────────┼───┼────┼───┤│0002│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A-0000006至94-NA-0000010│5 │5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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