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周碩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B-0000003至94-NB-0000004│2 │20 │ │├──┼───────────────┼──────────────┼───┼────┼───┤│0002│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A-0000006至94-NA-0000010│5 │5 │ │└──┴───────────────┴──────────────┴───┴────┴───┘